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被问道,患者自愿手术,且术前院方对患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手术风险告知包括致残死亡等风险,并让患者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后病人留下了终生残疾或者死亡,医院是否应当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应当分三种情况来理解:
一、患者有手术适应证,无手术禁忌证
通俗点讲就是患者的疾病应当做手术,而且患者的身体情况也可以选择实施手术。这种情况下,院方术前告知相关的手术风险应当认定院方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如果院方的手术治疗均符合诊疗规范还是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比如直肠癌患者术后的吻合口晚期瘘、老年患者术后突发的脑梗等,如果院方针对并发症的治疗没有过错,那么院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纠纷中常见的是患者出现并发症院方的治疗有延误且不符合诊疗规范,这种情况院方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化疗药物规范使用后患者还是出现骨髓抑制,院方没有过错;如果此时院方没有按照诊疗规范暂停化疗积极的予以治疗,而是违背诊疗规范继续化疗导致患者残疾甚至死亡对该损害后果院方是要承担责任的,不管患者的恶性肿瘤有多严重,如果患者不是死于恶性肿瘤而是死于骨髓抑制,那么院方对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责任。
二、患者没有手术适应证,或者有手术禁忌证
通俗点讲就是患者本身希望通过手术治疗自身的疾病,但疾病本身没有手术适应证不应当做手术,或者患者有禁忌证如:心脏疾病不能承受手术等。这种情况下,即便院方术前告知相关的手术风险,患者同意实施手术院方的诊疗行为也是有过错的,如果有损害后果院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一般非肿瘤性的肠梗阻的患者,如果没有按照诊疗规范经过一定的保守治疗直接选择手术治疗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鉴定中含可能会被认定诊疗行为有过错。再比如慢性阑尾炎患者有手术适应征,如果患者心衰严重难以承受手术只能先行治疗心脏疾病,再考虑手术。如果贸然手术而患者的心脏又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手术失败,院方也是有过错的。
三、基于错误的预判对患者进行告知,患者同意手术
该种情况也很常见,如:院方根据术前的检查认为患者甲状腺肿瘤很可能系恶性,告知患者需要做大部分切除及淋巴的清扫,患者同意。术后病理结果为良性肿瘤。告知患者的胃溃疡为恶性,患者同意胃大部切除并行淋巴清扫以后,病理示仅仅是溃疡。实务中,这两种情况都很常见,院方的诊疗行为显然是错误的,院方的诊疗行为不会因为患者术前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而免责。
医疗纠纷案件鉴定过程中被认定告知有过错的情况非常常见,也比较复杂,需根据不同的病情及同一疾病不同的阶段具体判断告知是否充分,是在充分了解疾病基础上的专业性判断。有些时候院方即便能够证明已经对患方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也可能会被认为告知不充分,原因是没有根据病情的进一步发展向患者进行再次告知。
综上,关于诊疗过程中的告知问题,没有系统学习过医学知识是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这是医疗纠纷律师大都有临床从业经验的原因之所在,也是大部分当事人选择有临床经验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邹艳霞 律师
13789860831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