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外科术后死亡案件司法鉴定意见分享 ----主动脉瓣翻修术后血管内血栓致死

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心脏手术已经越来越普遍,纠纷也逐年上升。本篇分享的是一起心脏外科纠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一、案件诊疗经过回顾

   王某,男,59周岁,十多年前曾行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本次因人工瓣膜迟发型瓣周漏、中‑重度反流入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术后瓣周漏、心功能Ⅱ级。入院后行二次开胸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心外膜起搏电极植入手术。术后患者即刻出现恶性心律失常、室颤,经心肺复苏抢救后,给予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辅助循环治疗。后续病程中出现血管血栓并发症,继发肠系膜动脉血栓、肠缺血性坏死、腹腔感染、感染中毒性休克,最终因心脏术后低心排综合征、心源性休克死亡。

二、鉴定意见所确认诊疗过错如下

(一)术前治疗替代方案告知不充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瓣膜术后瓣周漏,临床存在二次外科翻修手术、介入封堵两种治疗路径。本案属于高风险二次心脏翻修手术,手术风险显著高于初次瓣膜置换。但甲医院未将介入封堵这一重要替代治疗方案向患方进行告知。从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医疗机构负有对治疗方案、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义务。该过错并非指手术本身没有手术指征,鉴定也认可患者具备手术治疗适应症,手术方案本身不存在根本性错误。过错核心在于程序层面,剥夺了患方的知情选择权。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知情告知类过错,往往难以单独造成死亡损害后果,一般需要结合实体诊疗过错,共同评价因果关系。

(二)IABP主动脉球囊反搏围手术期管理不到位,属于实体诊疗过错,与继发致命并发症存在直接关系 

患者术后出现低心排综合征,临床使用IABP辅助循环,该处置措施符合临床专家共识,使用时机本身无明显问题。但IABP属于高风险有创器械,血栓是其最主要的严重并发症,规范要求术后应当开展抗凝治疗,并且动态监测D‑二聚体等血栓相关指标,根据检验结果及时调整处置方案。本案病历检验数据显示,D‑二聚体数值呈现进行性升高,多次出现显著异常,但医疗机构在病程记录中,未对该高危化验结果予以分析研判,也未及时调整抗凝及处置策略。直至患者已经出现腹胀、腹膜炎、双下肢末梢花斑等血栓导致肠坏死的典型临床表现之后,才考虑IABP相关血栓并发症并拔除器械。鉴定明确该过错和患者后续肠缺血性坏死、感染中毒性休克、多脏器功能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是本案损害后果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介入因素。肠坏死继发腹腔感染,进一步加重心脏负担,加速心力衰竭,是走向死亡的重要推手。

(三)肠坏死、急性腹膜炎发生后,手术探查必要性及风险告知存在缺陷

患者已经出现肠坏死、急性腹膜炎,腹穿可见血性液体,客观上具备剖腹探查手术指征,开腹探查是挽救生命的唯一现实途径。医疗机构虽组织多学科会诊评估,但未见针对剖腹探查手术的必要性、极高手术风险的详细书面风险告知签字材料。虽病程记载医患沟通行为,但未完成规范的书面告知,导致患方无法充分知悉病情危重程度以及手术的全部风险,影响家属作出医疗决策,鉴定将该情形评价为医疗过错。

最终,鉴定意见认为,诊疗行为与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建议为次要。 

三、本案带给医疗纠纷代理的实务启示

尸检并非诉讼的必备条件,是否适合诉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心脏二次手术的医疗纠纷案件,不能只盯着手术操作有无问题,术前替代方案告知、术后高危器械的监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质证突破口。很多心脏手术本身操作无明显过错,但术后监护、化验指标研判、并发症早期处置容易出现疏漏。心脏手术一旦有过错后果一般比较严重,赔偿标的通常比较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诉讼解决。

作为患者家属应当密切注意患者的病情变化,多与医生沟通,对术后并发症争取尽早发现尽快处置,以便最大可能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

                                       邹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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