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疗事故律师:产科医疗事故典型案例和赔偿问题


邹艳霞律师在近10年的青岛医疗事故律师生涯中,因为产科急症多,分娩过程复杂易变,产科医疗纠纷赔偿非常重要。尤其是家属对产妇的安全分娩及胎儿的安全分娩希望值极高,因此产科医疗纠纷一般有高发性、高赔付率的特点。


案情说明:


原告刘某27岁,因“停经39+5周,腹部阵痛一天”,于2.6至烟台某医院待产,后于2.7日6:38分娩出一男婴,后该男婴死亡。

代理原告于3月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8月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院方考虑产妇继发性宫缩乏力行两次胎头吸引术,但两次胎头吸引均未成功,后考虑胎儿宫内窘迫,行产钳助产,娩出一新生儿,一分钟评分2分,初步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先锋头。


鉴定意见认为“刘某之子的死亡原因符合新生儿窒息,继发缺血缺氧性脑病;同时结合患儿分娩过程、先锋头等表现,不能排除颅内损伤可能。“院方对刘某的诊疗行为:


1.关于缩宫素的使用,产妇产程正常,宫缩间歇时间延长,子宫收缩乏力可以使用缩宫素加强宫缩促进产程进展,初产妇第二产程1小时可以考虑适当等待,并加推葡萄糖以增强产妇的产力,且缩宫素应当根据子宫收缩的反应程度逐渐调整滴速。本案没有缩宫素的专门记录表格,使用不规范。


2.抬头吸引的使用指征子宫收缩乏力,第二产程延长,本案第二产程1小时40分,未达产程延长,胎心正常使用抬头吸引器助产指征把握不严,过程无相关记录,如胎方位,头复位颅缝情况,负压情况等均无记录,胎头吸引比产钳损伤大,更易发头皮血肿及颅内损伤,本案胎儿在抬头吸引术后,胎心率下降再无好转,出生后头部弥漫性水肿,不排除引起颅内损害。综上鉴定意见认为“医方的问题是产程处理过于积极,使用方法不当。催产素的使用无专门记录,难以估计其作用,以及医方过早的不恰当的使用抬头吸引器。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刘某之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主要作用因素。”“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儿刘某之子的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为60%左右。“ 


最终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共计47万多元。


以上是我在处理某三级医院产科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其分布特点、解决途径、原因等,希望通过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切实保障产科医疗安全。